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》的决定
(2010年11月29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)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16号)的规定,“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备案”已改变管理方式,不再作为行政审批,由宗教团体自律管理。国家宗教事务局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》作如下修改:
第十四条修改为“外国人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,须符合《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并经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同意”。
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,重新公布。